重大疾病職工在治病期間被公司將低工資合理嗎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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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到24個月的醫療期,其中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有病假期間的工資的,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病傷假期工資,但不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