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辭職的時候,記得算好帳再走
- 分類:行業動態
- 發布時間: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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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被迫辭職
被迫辭職 法律定義依據因根據最新勞動合同法定義:被迫辭職是指由于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情節,迫使勞動者辭職。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2.被迫辭職的情形主要是: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單位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第二十七條 【經濟補償月工資的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條文注釋]
本條對經濟補償的計發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1.經濟補償月工資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按照我國的統計口徑,工資一般包括:(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其他工資。
2.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分段計算。目前,可以明確的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第一,經濟補償應當分段計算;第二,分段計算的時間劃分分別是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計算經濟補償的時間段,后者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計算經濟補償的時間段;第三,分段計算經濟補償的依據分別是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規定。
[參見]
《勞動合同法》第47條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最低工資規定》